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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群众举报,拓宽举报渠道,提高举报中心的工作质量,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约举报制度是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按照举报人预先约定的举报时间、地点、形式、接待人员等安排接报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预约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其他非管辖范围的预约举报、报案、控告,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也可以接报。
第三条
预约举报人的权利:
预约举报人除了享有一般举报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其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预约举报;
(2)选择本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中的任何一至二人接待;
(3)选择其认为方便的时间、地点、举报方式进行接谈;
(4)选择接报人员是否着检察制服和使用警车。
第四条
预约举报人的义务:
(1)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地址以及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2)不得以预约举报为名无理取闹,侵害接待人员的人身权利,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3)有义务承担在预约场所的自行消费费用。
第五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预约时,应该如实将举报人预约的接报时间、地点、方式、接报工作人员等有关事项填写到《预约举报登记表》上,层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分管检察长阅批。
第六条
担任预约举报接待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同举报人接谈。在接谈过程中,接报人员应做到热情诚恳、耐心细致,认真如实记录。对口头举报的记录,需经举报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七条 参加预约举报接待的工作人员在完成预约接报工作后,应及时将举报材料或笔录进行登记、审查、分流,七天内将受理情况答复预约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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