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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鼓励人民群众署真实姓名据实举报,激发公民举报热情,提高举报线索质量,促进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及“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本人真实姓名、单位、住址、电话或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用书面、电话、口头、网络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种举报方式。
第二条
实名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
第三条
对待实名举报线索及时分流,优先办理,专人跟踪,适时催办,定期反馈,件件答复。
(一)举报中心在七日内告知举报人线索受理情况;
(二)一个月内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向举报中心反馈立案或不立案情况,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将书面催办;
(三)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举报中心将线索查办情况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四条
对需要举报中心初查的实名举报线索,经办人在十日内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初查。
第五条
严防泄露或遗失实名举报受理、登记、审查、呈批、分流、保管环节的材料。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不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对查询举报材料查处情况的举报人,核对无误后方可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不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四)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在奖励和宣传报道中公开举报人的资料。
(五)遇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特殊情况,若举报人不同意外转,将尊重举报人意见,把材料退回举报人或作存查处理。
第六条
在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坚决回避。
第八条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终审判决后,根据举报内容、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挽回经济损失的金额,依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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