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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广东省检察机关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承诺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预约举报工作制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属于本院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其自身与案件无直接牵连的单位和个人(下称举报人),按本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在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后,按规定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举报人必须在对被举报人做出终审判决以后进行。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人贡献大小和被举报人犯罪情节、涉及金额、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综合评定。原则上按实际追缴金额的百分之三发放,每案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和重特大案件以及对侦破案件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奖;对多个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按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若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奖金列入本院业务经费年度预算,计财装备部门负责管理,举报中心负责发放,滚动使用。

第九条   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举报奖励,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被举报人终审判决生效后及时进行。

第十条   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情况,拟定奖励名单,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送计财装备部门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由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通知后三个月内前来领取;逾期不领取者,以放弃论。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必须在专用的“付款凭证”上签署被验证属实的姓名、证件号码或密码,方能领取举报奖金。对骗取举报奖金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面发放举报奖金时,实行举报中心两人经办制,经办人需在“付款凭证”上签名。

发放举报奖金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和“付款凭证”由举报中心统一编号归档管理,领款的财务凭证由举报中心另行出具用款证明交计财装备部门核销。

第十五条   为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发公民举报热情,对举报奖励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在宣传报道时,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有关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我院查处的案件;但举报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全省各地可以参照本规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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