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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系统安全?

为保证举报人的信息安全,系统为网上举报信息提供安全通道,采用加密卡设备和网络安全控件实现对信息的加密解密处理,采用的安全技术已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技术鉴定,系统整体安全级别达到商密级。

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报案?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报案既是单位、个人和被害人同犯罪作斗争,维护自身或他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主要案源材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民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而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就不难看出,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公民通过举报的形式,实现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举报有功的人员,还将受到奖励或重奖。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既相统一,又具有双重性质。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权力和义务大胆地举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举报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依靠举报发现和揭露犯罪,是早已有之的社会现象,也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真正使举报成为一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把举报作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辟案源的重要手段,却始于1988年。1988年3月8日,深圳特区检察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短短的24天时间里就收到公民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160件,成效显著,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此后,一些检察院相继成立了举报中心。检察机关的这一举措,很快引起了党中央的重视。198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文件以党的政策形式对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的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广,并充分肯定了举报工作对反腐败斗争的意义,对举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8)5号文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设置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通知和高检院的决定,不到一年时间,全国就有3168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目前已经发展到3600多个,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举报工作在全国范围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起来。随着以惩治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举报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建立了举报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范。举报制度进入了规范、深入、完善的新阶段,并在更广的范围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威力。

举报工作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举报工作是一项专门工作,是随着举报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开展起来的。目前,随着举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举报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举报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和监督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就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来说,突出地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窗口和桥梁作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认真负责地受理和查办群众举报事项,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而拓宽了联系群众的渠道,保持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2)宣传发动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这是惩治职务犯罪,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浓厚基础和坚实保障。宣传发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监督参与意识,极大地鼓舞群众举报热情和信心,把群众中蕴含的对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和要求,转化为举报实际行动,引导群众准确举报、署名举报、如实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3)惩罚职务犯罪的作用。举报工作是查处职务犯罪行为,消除腐败现象的第一道工序,处于龙头的地位。对职务犯罪行为,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积极举报,源源不断地为查处职务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增强了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行为的能力,极大地推动了惩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4)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举报工作的开展,在预防、抑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职务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在人民群众千万双正义而无畏的眼睛的监视下,受到极大震慑,惶惶不可终日。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在法律的威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走上了弃旧图新的投案自首的道路。一个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说:“检察院开展举报工作,群众揭发检举,我整天提心吊胆,晚上睡不着觉。”(5)保护和激励作用。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利用举报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被错告的被举报人“正名”。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开展举报工作有什么意义?

·举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就在于公民和国家司法机关对发现和惩治犯罪进行相互的联系和沟通,体现了惩治犯罪的社会共同责任。举报制度的建立,把国家专门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既为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司法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开辟了充足的案源,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和主渠道。所以说,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广开了发现职务犯罪之路。具体来说,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便利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稳定有力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2)丰富和发展了控告、检举制度。主要表现为建立了专门的举报工作机构,举报对象更加集中,目的更加明确,工作制度更加系统化、制度化。(3)拓宽了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有效地落实和保障了群众监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4)密切了国家专门机关与群众的联系,开辟了一条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行为等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新路子。(5)将群众监督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什么是举报工作机构?目前我国哪些部门设有举报机构?

·举报工作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受理和处理公民举报案件的工作机构。目前,我国许多部门都设立了举报机构,接受公民举报。如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设有举报机构。目前,就全国检察机关来说,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群众;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材料;交办重要举报材料,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署名举报人等。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地、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直接初查或派员参与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这里的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行为,主要有: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职责是:(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具体地说,主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决定、命令,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参与或者支持非法活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产;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与利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等等。

税务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机关,是办理国家税收的职能机关。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海关受理哪些举报?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以及其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国家在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审计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审计机关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审查、鉴定、评介的监督机构。审计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我国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外汇管理机关受理关于外汇违法案件的举报,主要有:逃汇、非法套汇、骗汇行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行为;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境内机构违反外债管理、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其他外汇违法行为等。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是主管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特种设备监察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受理。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以及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物价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物价机关是主管价格工作,对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行政机构。物价机关受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有: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如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或牟取暴利等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1)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2)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是如何分工负责的?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互相代替,互相包办和互相推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军队司法机关对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管辖是如何分工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刑法第十章违反军人职责罪所列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1)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战时违抗命令案,隐瞒、谎报军情案,拒传、假传军令案,投降案,战时临阵脱逃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军人叛逃案,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战时造谣惑众案,战时自伤案,逃离部队案,武器装备肇事案,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遗弃武器装备案,遗失武器装备案,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私放俘虏案。(2)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违令作战消极案,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虐待部属案,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3)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遗弃伤病军人案、虐待俘虏案。

 

如何举报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什么是信函举报,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所谓信函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或者邮寄给有关部门或举报机构的一种举报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为普遍和常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信函举报在反腐倡廉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份写得好的举报信,不仅有利于查处和惩治职务犯罪,而且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象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标题醒目就会使的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此外,写举报信还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心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什么是电话举报?公民怎样拨打电话举报?

·电话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其掌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打电话告诉举报机构。打电话举报是一种既便捷,又直接的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采用。检察机关为了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受理群众举报。许多检察机关还购置电脑,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以保障如实记录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公布举报电话,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只是为公民举报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条件,怎样利用和打举报电话举报,还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做好准备,对举报的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或遗漏重要的情况。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您要向检察机关举报,而不知道当地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号码时,可以通过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其次,当您拨通举报电话后,如果是工作人员接听,应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者串线后,再讲案情;如果拨通的电话是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可按照电话中的提示和引导进行举报。再次,通过电话举报,要使用普通话或对方听得懂的语言,讲话应尽量简明扼要,先要讲清被举报人是谁,是某某生某某市某某单位的,是何职务,举报的是什么问题,属什么性质,有什么人能提供证据。对于举报重要的问题或者涉及多个问题时,不要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讲,一定要抓住主要的问题讲的详细一些,清楚一些。这对检察机关迅速准确地侦破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电话举报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失密,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一定要注意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注意不要在人多的环境打电话举报,以免泄露举报内容,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还须提示的一点就是,举报违法犯罪,就是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所以,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举报人在电话举报时,如果认为方便的情况下,可以留下联系电话和姓名,以便检察机关取得联系。

什么是网上举报?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网上举报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新兴起来的新鲜事物。进行网上举报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理举报的机关必须设立有专门的举报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上设有网上举报信箱,二是举报人必须会操作电脑,能上网传递信息。从已开展网上举报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来看,网上举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设立网上举报窗口,开展广泛的举报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在网上受理群众的举报。目前就检察机关来说,设有网上举报信箱或者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的还不是很普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设立举报网站,开展网上举报将会成为一种主流的举报方式。公民上网举报,应该注意按照公布的网上举报方式、注意事项和提示进行。

什么是当面举报?

·当面举报是指举报人直接到相关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就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案件线索,向专门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当面举报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当面举报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举报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举报人携带举报材料当面递交,同时对举报的主要问题当面向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叙述,并提出相关的要求;二是举报人当面口头举报,由接待的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记录。凡是公民到举报中心接待场所当面举报的,负责接待的人员都应当热情接待,详细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如果备有举报材料,可以一并交给接待人员。接待人员接待后,应当将笔录交给举报人阅读,如果记录有错或漏记,可以当即补充,然后由举报人在笔录上签名。如举报人向接待人员交有证据、现金及其他物证的,接待人员应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后交给举报人。当面举报的特点就在于可以使举报人直接与接待的工作人员交谈,举报人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接待人员咨询,接待人员对于举报人叙述不清楚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询问。在当面举报中,通过举报人的咨询和接待人员的询问,双方互相交谈,可以使举报的问题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进一步的查处。目前,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当面举报的诸多优越性,使其仍不失为举报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采取当面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时,一是要如实、全面举报。要尽量将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叙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事实,要清楚、明白、准确、简洁,要积极配合接待人员,回答接待人员的提问,切忌什么都想说、没有重点的漫谈。提供证据材料和证明人、知情人要详细具体,便于联系和提取。二是要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采取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犯罪地划分,如果举报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应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举报。三是当面举报不宜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进行。如果多人举报同一个问题,可以派代表当面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举报完毕后,举报人还可就保密问题和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什么是单位举报?

·所谓单位举报是相对于公民个人举报而言的,是指以单位为主体,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既可以是发生案件的单位,也可以是受到侵害的单位。总之,只要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举报,都称为单位举报。单位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一经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司法实践中,从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单位举报更受欢迎。这是由单位举报案件线索可查性高和成案率高的特点所决定的。职务犯罪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进行犯罪都与利用担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有关,所实施的犯罪必然被单位或有关部门察觉或发现,只要单位举报,就很容易得到查处。所以说,为了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大力提倡和欢迎单位举报。

什么是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民主政治生活不健全,举报者对执法环境还信不过,担心署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所以署假名或匿名举报。也有的是由于举报者对举报的事实情况了解得不够清楚,但又觉得需要反映,而不好署真实姓名举报。还有极少数人是为了达到攻击、恐吓、欺骗等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写匿名信的手段,无中生有,诬陷他人。鉴于匿名举报使得举报机构受理后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匿名举报比较复杂,容易比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因此,作为举报人来说,为了体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举报违法犯罪时,能够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同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查处,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什么是署名举报,为什么提倡署名举报?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则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不署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中,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很大比例,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大多数都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仅凭一分没头没脑的举报信,调查工作则无从开展,有时连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的管辖都很难确定。由于匿名举报信多,给检察机关查处举报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群众署名举报,积极、大胆地同各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这就是说署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引起查办机关的重视。也有利于查办机关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使查办案件工作少走弯路,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有利于使署名举报人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举报人有保护措施,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有保护义务,只要署名举报,从一开始举报人就被纳入了执法机关的保护范围,有利采取保护措施。有些人对署名举报可能还有一些疑虑,认为署名举报就等于向被举报人公开了自己,其实是不会的。署名举报也只是办案单位指定责任心很强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接触,而且规定负责处理署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放心大胆的署名举报。

什么是据实举报?

·据实举报,是指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规定了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犯罪事实”,可见,据实举报是公民举报时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律义务。据实举报含义包括:1、不得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2、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线索,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3、不能扣帽子,言之无物;4、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犯罪事实,并尽可能提供查证的线索。据实举报作为一项义务,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公民在举报时错告或举报失实,甚至出现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据实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掌握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办案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有利于查处和侦破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办案上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浪费。因此,据实举报无论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多头举报?

·多头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党委、政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等几十个机关及其举报机构。这种把同一内容的举报信件,分别向职能不同或者级别不同的举报机构同时举报的现象,就叫做多头举报,也称多家举报。之所以出现多头举报的现象,一种情况是举报人不清楚应该向哪个部门来举报,也不去咨询只管向知道的部门投寄。另一种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就是举报人试图用这种方式,扩大举报的影响,引起各部门各方面的注意。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多头举报不一定会出现举报人所希望的结果,反而有悖初衷。首先,多方投寄举报材料,缺乏针对性,容易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转来转去,引起相互依赖、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其次,多头举报不利于保密。多头举报必然造成层层照转,经过若干部门、若干人手,中转的环节越多,越不利于保密。散发的范围越广,越不利于案件查处前的保密。有时转来转去倒有可能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去,导致犯罪分子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付侦察,或者携款潜逃,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还会引来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再次,多头举报往往造成个举报机构大量重复劳动,效果反而不好。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如果为了引起有关部门或机关对举报的重视,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在举报前先向有关的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然后再行举报,这样就会避免多头举报的弊端。

什么是越级举报?

·越级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越过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或者下级检察院,而直接向上级检察院举报的行为。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举报方法,一般情况下则不提倡越级举报。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越级举报呢?一是案情非常重大,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查处才更为有利的;二是被举报对象是该基层检察院从事举报工作或者主管举报工作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三是被举报对象与该基层检察院举报部门有特殊的关系,按正常渠道举报有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

举报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的腐败行为切实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大义凛然的一身正气,就一时冲动,明确告诉被举报人要举报他,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要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举报以后,或出于无意,或为了解心头之恨,图一时说出来痛快,就把举报的事告诉自己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易让被举报人知晓,造成不利后果;要注意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举报人无意间在办公室或公用电话亭等处向检察机关询问线索查处情况,很容易造成泄密。不要多头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举报人本来是举报这方面的问题,但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往往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他部门收到这方面的举报后,因为无管辖权,也要转给检察机关处理。这样转来转去,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举报的知情面扩大,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如何查询举报结果?

·查询举报结果是公民的举报权利。指公民对其所举报的案件,在有关机关受理的一定时间内,有了解询问或获取案件查处结果的权利。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了解自己所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查询结果权是公民举报的重要权利之一,但前提是公民必须署名举报。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目的是使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得以发现、揭露,使被举报人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后,有义务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处理,使署名举报人了解线索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也有义务给署名举报人满意的答复,取信于民。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后,得到线索处理结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处理后,主动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方式给署名举报人以答复;二是举报人在适当的时间,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系,获取线索处理结果。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查询举报线索处理结果时,从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要求举报人采取本人直接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的方式,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检察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确认对方是举报人时,检察机关才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查询处理结果时,检察机关必须要确认对方身份是该案的举报人时,才能告知处理结果。

为什么举报必须实事求是?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控告陷害。”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公民在举报、控告过程中诬告要负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举报是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从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目的、意图来看,绝大多数人希望通过举报使犯罪得以查处,从而遏制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国家在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也有少数举报人,或出于泄愤报复,或出于其他私利,要想方设法搞倒搞臭被举报人。目的、意图的不同,带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强调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是要受法律追究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不仅可以避免错告、举报失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发生,避免因诬告陷害他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减少因举报不实事求是而造成查案工作上不应有的财产、时间等损失和浪费。坚持实事求是的举报,依法举报,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是一种负责任的精神。

什么是知情不举?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关司法机关揭发举报的行为。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权利与举报义务同时存在,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都有义务将自己所知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繁重,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更多的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因此,希望公民发现线索,及时举报,使违法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也尽一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诬告陷害他人要受法律追究?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查处举报线索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五条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举报权利?

·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工作。早在1996年5月就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1996年7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又就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严格保密制度。严格保密,堵塞泄密漏洞,是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首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中,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况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检察机关如何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举报以后,检察机关对处理情况给不给答复,如何答复,这是举报人十分关心的问题。检察机关对匿名举报无法答复以外,对署名举报,都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答复。首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将移送情况通知举报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以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了解处理结果。其次,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由管辖的检察院给予答复。举报材料经审查,认为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按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一般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将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层层转办造成重复通知举报人,又可以加强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情况,促进举报案件的查办。第三,答复一般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的形式。从举报工作实践看,除了来电话或者来人询问处理情况给予直接答复以外,一般都采取书面答复的形式。为了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防止他们及其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在书面答复举报人的时候,也不写检察院的名称,而用所在地的地址或其他代号来代替。

如何为被举报人“正名”?

·为被举报人“正名”,是检察机关做好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举报工作中,保护公民的权利,不仅是保护举报人的权利,还要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正名”,是检察机关保护被错告或不实举报,甚至是诬告陷害的被举报人的一种方式。为被举报人“正名”,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属于错告、举报失实或诬告陷害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初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并没有违法犯罪问题,而由检察机关向被举报人说明案件查处情况,消除被举报人的惶恐不安心理,消除因为举报和查案而给被举报人造成的社会影响。为被举报人“正名”,是举报工作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检察机关为被举报人“正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比如,可以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被举报人及其单位和家庭发“正名”函,写清楚经过检察机关核实举报材料,认为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问题;也可以亲自到被举报人的单位等场所,向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的领导、同时、家属等说明情况,消除顾虑和影响,是被举报人能够跟以前一样,正常工作和生活,达到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职务犯罪

什么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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